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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國策

戰國策卷二十六 自此卷復有錢本。

  韓一

    鮑本韓 分晉得南陽及潁川之父城、定襄、襄城、穎陽、潁陰、長社、陽翟。東接汝南,西接弘農。得新安、宜陽。正曰:鄭,今河南之新鄭及成皋、榮陽,潁川之崇高、城陽。鮑引漢地理志為言,鄭亦韓地,而獨遺不取,誤矣。

   三晉已破智氏

  三晉已破智氏,將分其地。段規謂韓王曰:「分地必取成皋〔一〕。」韓王曰:「成皋,石溜〔二〕之地也,寡人無所用之。」段規曰:「不然,臣聞一里之厚,而動千里之權者,地利也。萬人之眾,而破三軍者,不意〔三〕也。王用臣言,則韓必取鄭矣〔四〕。」王〔五〕曰:「善。」果取成皋。至韓之取鄭也,果從成皋始。

〔一〕 鮑本補曰:見秦策。

〔二〕 鮑本溜,言其無積潤。補曰:溜,言多山石,水所溜也。

〔三〕 鮑本言地薄,鄭人不備。正曰:言地險,寡足破眾。

〔四〕 鮑本正曰:取鄭在哀侯二年。

〔五〕 鮑本諸稱王,皆非當時語。

   大成午從趙來〔校一〕

    〔校一〕此篇姚本與《三晉已破智氏》連篇,鮑本另列一篇。據文義。從鮑本。

  大成午〔一〕從趙來,謂申不害〔二〕於韓曰:「子以韓重我於趙,請以趙重子於韓,是子有兩韓,而我〔三〕有兩趙也。」

〔一〕 鮑本「大」字在上篇《三晉已破智氏》末「果從成皋始」下。○ 札記丕烈案:吳讀亦如此,然誤也。當以「大」字下別為一章。此策文亦見韓子內儲說下,可證也。大成午又見趙世家、古今人表。

〔二〕 鮑本補曰:史,申不害者,荊人也。故鄭之賤臣,學術以干韓昭侯,用為相。

〔三〕 札記今本「我」誤「子」。

   魏之圍邯鄲

  魏之圍邯鄲也。申不害始合於韓王,然未知王之所欲也,恐言而未必中於王也。王問申子曰:「吾誰與而可〔一〕?」對曰:「此安危之要,國家之大事也。臣請深惟〔二〕而苦思之。」乃微謂趙卓、韓曰:「子皆國之辯士也,夫為人臣者,言可〔三〕必用,盡忠而已矣。」二人各進〔四〕議於王以事。申子微視王之所說以言於王,王大說之。〔五〕

〔一〕 鮑本與魏耶,趙耶?

〔二〕 鮑本惟,亦思。

〔三〕 鮑本可,豈可。

〔四〕 鮑本「各」上補「因」字。○ 補曰:一本「各進」。謂以事議於王。

〔五〕 鮑本補曰:此術之最下者。

   申子請仕其從兄官

  申子請仕其從兄官〔一〕,昭侯不許也。申子有怨色。昭侯曰:「非所謂〔二〕學於子者也。聽子之謁,而廢子之道乎?又亡其行子之術,而廢子之謁〔三〕乎?子嘗教寡人循功勞,視次第。今有所求,此〔四〕我將奚聽乎?」申子乃辟舍請罪,曰:「君真其人也!」

〔一〕 鮑本仕其從父兄以官。正曰:註贅。

〔二〕 姚本劉無「謂」字。

〔三〕 鮑本「謁」作「請」。○

〔四〕 鮑本此,如此。補曰:「此」當屬下句讀。

   蘇秦為楚合從說韓王

  蘇秦為楚〔一〕合從說韓王曰:「韓北有鞏、洛〔二〕、成皋之固,西有宜陽、常阪〔三〕之塞,東有宛、穰、洧水〔四〕,南有陘山〔五〕,地方千里,帶甲數十萬。天下之強弓勁弩,皆自韓出。谿子、少府〔六〕時力、距來〔七〕,皆射六百步之外。韓卒超〔八〕足而射〔九〕,百發不暇止,遠者達胸,近者掩心〔一○〕。韓卒之劍戟,皆出於冥山、棠谿、墨陽、合伯〔一一〕膊〔一二〕。鄧師、宛馮〔一三〕、龍淵、大阿〔一四〕,皆陸斷馬牛,水擊鵠鴈〔一五〕,當敵即斬堅。甲、盾、鞮、鍪〔一六〕、鐵幕、革抉、(口犮)〔一七〕芮〔一八〕,無不畢具。以韓卒之勇,被堅甲,蹠勁弩,帶利劍,一人當百,不足言也。夫以韓之勁,與大王之賢,乃欲西面事秦,稱東藩,築帝宮,受冠帶,祠春秋,交臂而服焉。夫羞社稷而為天下笑,無過此者矣。是故願大王之熟計之也。大王事秦,秦必求宜陽、成皋。今茲效之,明年又益求割地。與之,即無地以給之;不與,則棄前功而後更受其禍。且夫大王之地有盡,而秦之求無已。夫以有盡之地,而逆無已之求,此所謂市怨而買禍者也,不戰而地已削矣。臣聞鄙語曰:『寧為雞口,無為牛後〔一九〕。』今大王西面交臂而臣事秦,何以異於牛後乎?夫以大王之賢,挾強韓之兵,而有牛後之名,臣竊為大王羞之。」

〔一〕 鮑本「楚」作「趙」。○ 補曰:字誤,恐當作「趙」。

〔二〕 鮑本並屬河南。

〔三〕 鮑本「常」,史作「商」。 殷紀注,商,今上洛是也。補曰:正義云,商阪即商山,在商洛縣南,亦曰楚山,武關在焉。

〔四〕 鮑本穰屬南陽。洧水出潁川陽城。

〔五〕 鮑本補曰:見前。

〔六〕 鮑本下皆弩名。俶真訓註,谿子,國名,夷名。又谿子,陽匠名。徐註,少府所造。

〔七〕 鮑本徐注,作之得時,力倍於常,其勁足以距來敵。正曰:徐註「距來」者,謂弩勢勁利,足以云云。

〔八〕 姚本劉作「跕」,錢作「帖」。

〔九〕 鮑本舉蹠踏弩。

〔一○〕鮑本箭中心上,如掩。

〔一一〕姚本曾無「伯」字。

〔一二〕鮑本無「膊」字。○ 正曰:「合伯」,史作「合膊」。 札記丕烈案:考無者當是。索隱曰,按戰國策作「合伯」,春秋後語作「合相」,可證。「伯」、「膊」聲之轉也。「相」當作「柏」,「柏」、「伯」同字,形近之訛耳。此或用史記注「膊」於旁,乃誤入正文。

〔一三〕鮑本司馬彪注,冥山在相州北,汝南吳房有棠谿亭。脩務訓註,墨陽,美劍名。合伯,地缺。鄧師,豈南陽鄧耶?猶云洛師。榮陽有馮池。正曰:相州北非韓地,餘見下。

〔一四〕鮑本吳越春秋,「楚王召風胡子曰:『吳有干將,越有歐冶,寡人欲因子請此二人作劍。』風胡見云人,作劍二」,其名云。以上類,言以地名。正曰:脩務訓文云,「墨陽之莫邪」,則墨陽地名。「合伯」,史作「合膊」。姚本「合伯膊」,註,曾無「伯」字。索隱云,鄧國有工鑄劍,因名鄧師。宛人於馮池鑄劍,故名宛馮。晉太唐地理記,汝南西平有龍泉,可淬刀劍。今按上說,冥山、棠谿、龍淵,地名。鄧師、宛馮人名兼地。太阿,劍名。合膊等未詳。

〔一五〕札記今本「鴈」誤「雁」。

〔一六〕鮑本盾,櫓。鞮,革履。鍪,兜鍪。說文,鍪,鍑屬。鍑,大口釜,蓋鍪如之。補曰:韻書,鞮鍪,首鎧也。

〔一七〕鮑本「(口夭)」作「(口犮)」。○ 音筏。 札記丕烈案:史記作「(口犮)」,即盾。

〔一八〕鮑本史並不註。補曰:索隱云,鐵幕,謂以鐵為臂脛之衣,以革為射決。決,射也。按詩「決拾」,傳,決,以象骨為之,著右手大指,以鉤弦闓體。拾,以皮為之,著於左臂,以遂弦。恐此革,即拾;抉,即決也。索隱即以為一物,蓋據說文「射臂決」之文也,亦通。索隱云,(口犮)與瞂同,謂楯也;芮,音如字,謂繫楯之紛綬也。愚按,(口犮),音伐,即詩所謂「蒙伐」者,字皆通借。史云,「當敵則斬堅甲,鐵幕、革援,(口犮)芮,無不畢具」。故說者上文以「甲」字句,謂其劍皆能斬之。策文不可從此讀,當以「斬堅」句,而「甲盾」以下,屬「無不具」之文。

〔一九〕姚本續云:顏氏家訓引作「寧為雞尸,不為牛從」。 鮑本補曰:正義云,雞口雖小,乃進食;牛後雖大,乃出糞。大事記取。正曰:索隱引延篤云,寧為雞尸,不為牛從。尸,雞中主;從,牛子也。沈說亦有所本也。 札記丕烈案:顏氏家訓書證云,延篤戰國策音義也,姚已引,但不云延篤,非。鮑以為沈括辨,更非矣。

  韓王忿然作色,攘臂按劍,仰天太息曰:「寡人雖死,必不能事秦。今主君以楚〔一〕王之教詔之,敬奉社稷以從。」〔二〕

〔一〕 鮑本補曰:字誤,史正作「趙」。

〔二〕 鮑本傳在燕、趙後,云宣惠王。今按合從在燕文公二十八年,趙肅侯十六年。此二十五年。又蘇秦傳說六國後去趙,而從約解,是歲燕易王立。徐註云,自初說燕至此三年,宣惠之元年也。此時從已解,則說從時非宣惠明矣。沈括辨以為雞尸、牛從。今按秦稱牛後,蓋以惡語侵韓,故昭侯怒而從之。雞尸、牛從,謬誤也。正曰:大事記,顯王三十五年,蘇秦說燕與趙合從,燕文公納之趙。三十六年,蘇秦說趙肅侯以六國合從。按史年表,是歲韓昭侯二十六年,高門成而昭侯卒,子宣惠王立。蘇秦說宣惠王,蓋昭侯卒後爾。鮑序次非。

   張儀為秦連橫說韓王

  張儀為秦連橫說韓王曰〔一〕:「韓地險惡,山居,五穀所生,非麥而豆〔二〕;民之所食,大抵豆飯〔三〕藿羹〔四〕;一歲不收,民不饜糟糠;地方不滿九百里,無二歲之所食。料大王之卒,悉之不過三十萬,而廝徒負養〔五〕在其中矣,為除守徼亭鄣塞〔六〕,見卒不過二十萬而已矣〔七〕。秦帶甲百餘萬,車千乘,騎萬匹,虎摯〔八〕之士,跿〔九〕科頭〔一○〕,貫頤〔一一〕奮戟者,至不可勝計也。秦馬之良,戎兵之眾,探前趹〔一二〕後,蹄間三尋〔一三〕者,不可稱數也。山東之卒,被甲冒冑〔一四〕以會戰,秦人捐甲徒裎〔一五〕以趨敵,左挈人頭,右挾生虜。夫秦卒之與山東之卒也,猶孟賁之與怯夫也;以重力相壓,猶烏獲之與嬰兒也。夫戰孟賁、烏獲之士,以攻不服之弱國,無以異於墮千鈞之重,集於鳥卵之上,必無幸矣〔一六〕。諸侯不料兵之弱,食之寡,而聽從人之甘言好辭,比周以相飾也,皆言曰:『聽吾計則可以強霸天下。』夫不顧社稷之長利,而聽須臾之說,詿誤〔一七〕人主者,無過於此者矣。大王不事秦,秦下甲據宜陽,斷絕韓之上地;東取成皋、宜陽,則鴻臺之宮,桑林之菀〔一八〕,非王之有已。夫塞成皋,絕上地,則王之國分矣。先事秦則安矣,不事〔一九〕秦則危矣。夫造禍而求福,計淺而怨深,逆秦而順楚〔二○〕,雖欲無亡,不可得也。故為大王計,莫如事秦。秦之所欲,莫如弱楚,而能弱楚者莫如韓。非以韓能強於楚也,其地勢然也。今王西面而事秦以攻楚,為敝邑〔二一〕,秦王〔二二〕必喜。夫攻楚而私其地,轉禍而說秦,計無便於此者也。是故秦王使使臣獻書大王御史,須以決事。」

〔一〕 鮑本補曰:此元年。

〔二〕 姚本史記、後語作「非菽而麥」。

〔三〕 姚本續云:古語只稱菽,漢以後方呼豆。史記,飯菽。後語,菽飯。

〔四〕 鮑本藿,菽之少者。補曰:按此非麥即豆也,麥少又以豆飯。

〔五〕 鮑本負荷養牧之人。正曰:索隱云,負養者,負擔以給養公家。廝徒,見魏策。

〔六〕 鮑本徼,巡也。亦關境上。補曰:漢書「徼外」。顏云,徼,塞也,取徼遮之義,字音叫。

〔七〕 鮑本無「矣」字。○ 札記丕烈案:史記有。

〔八〕 鮑本「摯」作「鷙」。○ 鷙,擊鳥。正曰:「鷙」,「摯」通。禮記,「蚤摯」,「摯獸」。凡鳥之勇,獸之猛,皆曰摯。 札記丕烈案:「摯」,史記作「賁」。

〔九〕 鮑本跿音徒,音俱。說文,天寒足,與此不合。史註,跳躍也。補曰:跿,猶下文徒裎。此謂徒跣也,義與科頭協。

〔一○〕鮑本不著兜鍪。

〔一一〕鮑本貫人之頤。正曰:此說似與上文不類。索隱曰,兩手捧頤而直入敵,言其勇。「貫」與「捧」亦不通。劉辰翁云,貫頤,謂見射猶奮戟,不顧死也。則此連下文「奮戟」為義。

〔一二〕鮑本「趹」作「蹶」。○ 字書無「趹」字。蹶,跳也。正曰:說文,趹,馬行貌。西都賦,要趹追蹤。字古反。索隱云,謂馬前足探向前,後足趹於後。趹,謂抉地,言馬走勢疾,前後蹄間一擲而過三尋也。八尺曰尋。

〔一三〕姚本曾添「騰者」二字。 鮑本補曰:一本此有「騰」字。 札記今本脫「者」字。丕烈案:史記作「騰者」。

〔一四〕鮑本冑,兜鍪。

〔一五〕鮑本裎,裸也。

〔一六〕鮑本幸其不破碎,無是理也。

〔一七〕鮑本詿,亦誤也。補曰:漢語「詿誤」本此。

〔一八〕鮑本桑林,在亳。修務訓言,湯禱于桑山之林,則似指言多桑之山,非地名也。正曰:鴻臺、桑林,韓臺苑,非湯所禱者也。太平御覽作「樂林」。 札記丕烈案:史記作「桑林」。徐廣曰,「桑」一作「栗」。索隱曰,亦見戰國策,當指徐注「栗」字言之。今國策作「桑」,當是後人用史記文所改。御覽作「樂」,亦訛字也。

〔一九〕札記「事」,鮑本作「成」。丕烈案:史記作「事」。

〔二○〕鮑本「楚」作「趙」。○ 札記丕烈案:史記作「楚」。下文自可見。鮑改誤甚。

〔二一〕鮑本衍「為」字。補曰:一本無。 札記丕烈案:史記無「為敝邑」三字,策文不同,當以此三字別為句。「為」,讀去聲。鮑云衍者非,一本亦誤。

〔二二〕鮑本惠文。

  韓王曰:「客幸而教之,請比郡縣,築帝宮,祠春秋,稱東藩,效宜陽。」〔一〕

〔一〕 鮑本彪謂:橫人之辭,真所謂虛喝者。韓之兵信弱,食信寡矣,獨不曰從合則能以弱為強,以寡為多乎?惜乎世主不少察於此也。補曰:甘茂攻宜陽在後,此云效者,請效之也。儀歸而約敗矣。

   宣王謂摎留〔校一〕

    〔校一〕此篇姚本與《張儀為秦說韓王》連篇,鮑本另列一篇。據文義,從鮑本。

  宣〔一〕王謂摎留〔二〕曰:「吾欲兩用公仲、公叔,其可乎?」對曰:「不可。晉用六卿而國分,簡公用田成、監止〔三〕而簡公弒〔四〕,魏兩〔五〕用犀首、張儀而西河之外亡〔六〕。今王兩用之,其多力者內樹其黨,其寡力者籍外權。群臣或內樹其黨以擅〔七〕其主〔八〕,或外為交以裂其地,則王之國必危矣。」〔九〕

〔一〕 姚本一作「韓」。

〔二〕 鮑本韓人。補曰:摎,居尤反。漢有摎氏。通鑑、大事記作「繆」。 札記丕烈案:韓子兩見此事,皆作「韓宣王謂樛留」。樛、摎同字也。

〔三〕 鮑本補曰:「監」即「闞」。魏策「闞」,史作「監」。田齊世家亦作「監止」。 札記丕烈案:韓子作「監」。「闞止」見左氏傳。

〔四〕 鮑本齊。事見哀十四年。

〔五〕 姚本劉無「兩」字。

〔六〕 鮑本秦惠八年,魏納河西,儀時為秦客卿,未相魏也。後至魏襄十三年相儀,儀留四年去而衍相,未嘗兩用,未嘗亡也。此豈為秦良造儀為客卿時,魏以事聽之邪?正曰:大事記,魏惠後十三年張儀相魏,魏不事秦,秦以公孫衍代相。儀留衛四歲,後說襄王,久之乃去。二人更迭用,衍相,儀留,猶兩用也。魏亡河西地,大概言之,不必兩人為相時也。大事記,魏惠後五年,以少梁與秦,引此策云,秦至是盡得河西地,則犀首、張儀之力,是時二人皆信用於秦云云。

〔七〕 鮑本補曰:韓子作「驕」。

〔八〕 札記丕烈案:韓子作「以驕主」,無「其」字。

〔九〕 鮑本彪謂:此非天下之公議也,顧所用如何耳。使得人如周、召,兩用之,庸何傷?若公仲、公叔也,一之謂甚,何必兩。補曰:胡氏管見,謂摎留之論,似是而非,不可遂以為法。使所用而賢,則一人而足,不虞其專擅;左右參副,不虞其比黨。使其不賢,則一人足以喪國,又況二三其眾乎!意者留於仲、叔陰有所附,欲國柄歸一而不分,故危言以動其君耳。大事記云,韓雖兩用仲、叔,以戰國策攷之,仲實專政,叔亦間用事,終不若仲之權寵也。愚按,鮑說有與胡氏合者,而不得留之情,故引以著之。按此策,宣惠欲兩用,非已用也。當時叔之事不著,意其止於用仲,而仲、叔並用,實襄王之世。以其爭主幾瑟、公子咎知之也。公仲卒不勝公叔,則公叔又重矣。二人爭權,摎留之言遂驗。是以帝王之要,知人而后官人,九經之序,尊賢而后敬大臣,則無患乎此矣。

   張儀謂齊王〔校一〕

    〔校一〕此篇鮑本在《魏策》。

  張儀〔一〕謂齊〔二〕王〔三〕曰:「王不如資韓朋,與之逐張儀於魏。魏因相犀首〔四〕,因以齊、魏廢韓朋,而相公叔以伐秦。公仲聞之,必不入於齊。據公於魏〔五〕,是公無患。」〔六〕

〔一〕 鮑本「張」上補「謂」字,「儀」下補「臣」字。○ 補曰:章首有缺文。

〔二〕 札記今本「齊」誤「秦」。

〔三〕 鮑本閔。正曰:見前。

〔四〕 鮑本齊使相之。

〔五〕 鮑本此士言其效也。齊廢公仲而逐儀,故公仲據儀不合齊。

〔六〕 鮑本此士計,非先逐張儀,不能得衍合魏;非合魏,不能廢朋;朋怒,則復善儀矣。於此,然後知公仲之名朋也。原在韓策。正曰:事與公仲、公叔相涉,當從舊策。有「魏因相犀首」之語,當是惠王時,說見下章。

   楚昭獻相韓

  楚昭獻相韓。秦且攻韓,韓廢昭獻。昭獻令人謂公叔曰:「不如貴昭〔一〕獻以固楚,秦必曰楚、韓合矣。」〔二〕

〔一〕 姚本一本無「昭」字。

〔二〕 鮑本正曰:此策未知何時。按策有云,幾瑟,公叔之讎;而昭獻,公叔之人也。又甘茂與昭獻遇於境,在先圍雍氏時。其相韓,見周策,必在宣惠之後。

   秦攻陘

  秦攻陘〔一〕,韓〔二〕使人馳〔三〕南陽之地。秦已馳〔四〕,又攻陘,韓因割南陽之地。秦受地,又攻陘。陳軫謂秦王〔五〕曰:「國形不便故馳,交不親故割。今割矣而交不親,馳矣而兵不止,臣恐山東之無以馳割〔六〕事王者矣。且王求百金於三川而不可得,求千金於韓,一旦而具。今王攻韓,是絕上交而固私府也〔七〕,竊為王弗〔八〕取也。」

〔一〕 鮑本此時史不書。後至桓惠九年,秦拔我陘。然陳軫、張儀同時,儀死至桓惠九年,四十六年矣,軫必不存。故因舊。

〔二〕 姚本曾無「韓」字。

〔三〕 鮑本馳,反走示服也。

〔四〕 鮑本馳,進也。韓避之,而秦進也。

〔五〕 鮑本惠。

〔六〕 札記今本「馳割」誤「割地」。

〔七〕 鮑本言利移於下。正曰:即所謂「無以馳割事王者矣」。

〔八〕 鮑本「弗」作「不」。○

   五國約而攻秦

  五國約而攻秦〔一〕,楚王為從長〔二〕,不能傷秦,兵罷而留於成皋。魏順謂市〔三〕丘君〔四〕曰:「五國罷,必攻市丘〔五〕,以償兵費。君〔六〕資臣,臣請為君止天下之攻市丘。」市兵君曰:「善。」因遣之。

〔一〕 鮑本趙惠文十三年,此十年。正曰:說誤,見下。

〔二〕 鮑本頃襄。補曰:此懷王為從長,合齊、趙、韓、魏、燕及匈奴伐秦時,事在懷王十一年,韓宣惠王十五年。說見趙策。 此策文見孔叢子,以為子順之言,其註謂魏公子無忌率五國兵敗蒙恬,為尤誤。

〔三〕 鮑本「市」作「沛」。○ 下同。正曰:孔叢子作「市」,大事記作「沛」。 札記丕烈案:此策文,吳氏以為見孔叢子,其實孔叢依此以作偽耳。

〔四〕 鮑本太公世家,君,其長也。

〔五〕 鮑本註,沛丘為「貝」,曰貝丘,屬清河。正曰:成皋與清河絕遠,恐非。

〔六〕 鮑本「君」作「若」,又改作「君」。○

  魏順南見楚王曰:「王約五國而西伐秦,不能傷秦,天下且以是輕王而重秦,故王胡不卜交乎?」楚王曰:「柰何?」魏順曰:「天下罷,必攻市丘以償兵費。王令之勿攻市丘。五國重王〔一〕,且聽王之言而不攻市丘;不重王,且反王之言而攻市丘。然則王之輕重必明矣。」故楚王卜交而市丘存。〔二〕

〔一〕 鮑本「五」當作「四」。正曰:是役本六國,言五國重王,則楚在外。史年表等書五國,故因此稱五國。此明是楚約從時事,大事記改「五」作「四」,遂以此策附註李兌約五國伐秦之年,亦誤。其曰,合五國之眾,一籌不畫,逡巡而卻,乃欲攻一小邑以償費。楚王為從長,不知諸侯與己之深淺,始欲卜交,宜乎秦以折箠笞之。此言移以論懷王,尤為切中者也。

〔二〕 鮑本補曰:留成皋而將攻市丘,市丘必韓地。不然,則策當在楚,不在韓。

   鄭彊載八百金入秦

  鄭彊載〔一〕八百金入秦,請〔二〕以伐韓〔三〕。泠向〔四〕謂鄭彊曰:「公以八百金請伐人之與國〔五〕,秦必不聽公。公不如令秦王〔六〕疑公叔。」鄭彊曰:「何如?」曰:「公叔之攻楚也,以幾瑟〔七〕之存焉,故言先楚〔八〕也。今已令楚王〔九〕奉幾瑟以車百乘居陽翟,令昭獻轉而與之處〔一○〕,旬有餘,彼已覺〔一一〕。而幾瑟,公叔之讎也;而昭獻,公叔之人也。秦王聞之,必疑公叔為楚也。」〔一二〕

〔一〕 鮑本「載」作「以」。○

〔二〕 鮑本無「請」字。○

〔三〕 鮑本彊以韓滅故。正曰:無據。補曰:一本並作「彊」。一本「載八百金入秦請以伐韓」。

〔四〕 鮑本「泠」作「冷」。○ 補曰:冷向即冷壽。秦策高以為秦臣,詳此章為信。 札記今本「泠」作「冷」。

〔五〕 鮑本韓,秦之與。

〔六〕 鮑本昭。

〔七〕 鮑本幾瑟,太子嬰弟,時質楚,公叔所不善。補曰:幾瑟,史作「幾虱」,後並同。

〔八〕 鮑本「先」作「伐」。○ 正曰:以攻楚。 札記今本「先」作「伐」,乃誤涉鮑也。

〔九〕 鮑本懷。

〔一○〕鮑本獻本不善幾瑟,令之回心相善。

〔一一〕鮑本「覺」作「角」。○ 角,言二人均禮。補曰:姚本「角」作「覺」,是。

〔一二〕鮑本幾瑟,韓愛子,而在楚,秦固疑其合楚。公叔與幾瑟讎,故秦不疑。今叔所善與之處而禮均,然則秦安得不疑其為楚?楚,秦所惡也,其伐韓不待請矣。

   鄭彊之走張儀於秦

  鄭彊〔一〕之走張儀於秦〔二〕,曰儀之使者,必之楚矣。故謂大宰〔三〕曰:「公留儀之使者〔四〕,彊請西圖儀於秦。」故因而〔五〕請秦王〔六〕曰:「張儀使人致上庸之地〔七〕,故使使臣再拜謁〔八〕秦王。」秦王怒,張儀走。〔九〕

〔一〕 鮑本鄭公族,韓滅鄭,故為韓人。補曰:此人嘗請秦伐韓,魏策亦有其人,蓋游說秦、楚之間者。此豈以為韓而走儀,故次之韓歟?

〔二〕 鮑本譖之於秦,使逐之。

〔三〕 鮑本楚官。彊謂之。 札記今本「謂」誤「為」。

〔四〕 鮑本留之者,欲詐為儀使之致地。

〔五〕 姚本一本作「西」。 鮑本「而」作「西」。○

〔六〕 鮑本武。

〔七〕 鮑本秦惠十三年取上庸,今言儀致之楚,欲以怒秦。

〔八〕 鮑本彊偽為楚使白此於秦。下衍「秦王」字。 札記鮑衍「秦王」字。丕烈案:此當是涉下而衍「秦」字耳,鮑說非也。

〔九〕 鮑本武元年,此二年。

   宜陽之役〔校一〕

  宜陽之役〔一〕,楊達〔二〕謂公孫顯曰:「請為公以五萬攻西周,得之,是以九鼎印〔三〕甘茂也〔四〕。不然,秦攻西周,天下惡之,其救韓必疾,則茂事敗矣。」〔五〕

〔一〕 鮑本秦三年,此四年。

〔二〕 鮑本「達」作「侹」。○ 棗人。補曰:「侹」即「達」字訛。姚本正作「達」。餘說並見秦策。

〔三〕 姚本錢、劉作「卬」。 鮑本「印」作「市」。○

〔四〕 鮑本茂與顯爭國,顯得九鼎,其功大,秦必棄茂用顯。

〔五〕 鮑本補曰:宜依此舊次,刊去秦策所增。

    〔校一〕此篇姚本原在《韓策》。鮑本則一策二載,一在《

韓策》,一在《秦策》。但在《韓策》的註解與在《秦策》的注解不同,現將在《秦策》的注解,按註碼位置,列載如后。

〔二〕 鮑本秦人。正曰:無據。

〔三〕 鮑本「印」作「抑」。補曰:大事記引作「市」者是。

〔四〕 鮑本顯,與茂爭國者,見惠王策。抑,按也。正曰:按惠王策李讎云云,顯乃張儀讎,無與茂爭國事。

〔五〕 鮑本言攻而不勝,亦足以敗茂。原在韓策。補曰:鮑既改從秦策,今韓策仍出此章。「楊達」作「楊侹」,「印」作「市」,注亦異。大事記所取鮑氏云「顯得」止「用顯」,亦今韓策注文。高注此章,無作「侹」字者,豈別本有之,而鮑又重見於此乎? 宜陽之役,策公孫衍,史並作公孫奭,又有公孫顯、公孫郝、公孫赫。其云「挾韓」而議云「善韓」,皆仕秦而黨韓者。大事記謂,郝、顯、奭(郝在奭音)為一人。愚謂,赫即郝也,然其事亦多與衍類,又恐衍即顯之訛也。今且當各從本文。

   秦圍宜陽

  秦圍宜陽〔一〕,游騰謂公仲曰:「公何不與趙藺、離石、祁,〔二〕以質許〔三〕地,則樓緩必敗矣〔四〕。收韓、趙之兵〔五〕以臨魏,樓鼻必敗矣〔六〕。韓為一〔七〕,魏必倍〔八〕秦,甘茂必敗矣〔九〕。以成陽資翟強於齊,楚必敗之〔一○〕。須秦必敗,〔一一〕秦失魏〔一二〕,宜陽必不拔矣。」

〔一〕 鮑本秦三年,此四年。

〔二〕 鮑本趙地。韓嘗取之,今使歸之。

〔三〕 鮑本韓地,趙嘗取之。質,易地也。正曰:藺、離石、祁見周、趙策。宜陽之役,去秦前取藺六年,藺、離石、祁不聞屬韓,許亦與趙遠,恐「與趙」下有缺文。「以質許地」者,以質(音贄)子而許之地也。 札記今本「藺」誤「蘭」。

〔四〕 鮑本緩,害韓者。趙、韓合,故緩敗。

〔五〕 鮑本「兵」作「地」。○ 補曰:一本「地」作「兵」。

〔六〕 鮑本「鼻」作「●」。○ 亦以魏害韓者。正曰:說見魏策。

〔七〕 姚本一本作「韓、趙為一」。 鮑本「韓」下補「趙」字。○

〔八〕 鮑本倍,音背。

〔九〕 鮑本茂攻宜陽,韓得趙、魏,則不易●,故茂敗。補曰:一本「茂」作「戊」,後章多同,不復出。

〔一○〕鮑本「之」作「矣」。○ 齊,楚敵也,齊得地則益強,可以敗楚,時楚助秦,故必敗。正曰:樓緩欲以趙合秦,嘗勸趙割地事秦,見趙策。樓鼻為魏合秦、楚外齊,翟強為魏合齊、秦外楚,見魏策。皆有事於秦者,故策云然。

〔一一〕鮑本須,言少待。以趙、魏救至,而楚不助,故敗。

〔一二〕鮑本秦,魏鄰也,失魏之害重於趙,故獨言魏。

   公仲以宜陽之故仇甘茂〔校一〕

    〔校一〕此篇姚本與《秦圍宜陽》連扁。鮑本另列一篇。據文義,從鮑本。

  公仲以宜陽之故,仇甘茂。其後,秦歸武遂於韓〔一〕,已而,秦王〔二〕固疑甘茂之以武遂解於公仲也。杜赫〔三〕為公仲謂秦王曰:「明〔四〕也願因茂以事王〔五〕。」秦王大怒於甘茂,故樗里疾大說杜聊。

〔一〕 鮑本此五年。補曰:史甘茂傳,蘇代謂向壽曰,韓氏委國於甘茂,茂許公仲以武遂,反宜陽之民。既而甘茂竟言秦王以武遂復歸之韓,向壽、公孫奭爭之不得,由此怨讒茂。 此九年,秦復取武遂。

〔二〕 鮑本昭。

〔三〕 鮑本「赫」作「聊」。○ 韓人。補曰:姚本上「聊」字作「赫」,疑「聊」字誤。

〔四〕 鮑本「明」作「朋」。○ 補曰:當作「朋」。

〔五〕 鮑本若公仲與茂善,以實秦王之疑。

   秦韓戰於濁澤

  秦、韓戰於濁澤〔一〕,韓氏急。公仲明〔二〕謂韓王曰:「與國〔三〕不可恃。今秦之心欲伐楚,王不如因張儀為和於秦,賂之以一名都,與之伐楚。此以一易二之計也。」韓王曰:「善。」乃儆〔四〕公仲之行,將西講於秦。

〔一〕 鮑本長社濁澤。補曰:大事記,韓與趙、魏伐秦,秦使庶長樗里疾與戰脩魚,虜韓將申差。解題云,濁澤即脩魚之戰。

〔二〕 鮑本「明」作「朋」。○ 補曰:當作「朋」。大事記,顯王三年,魏公子景賈伐韓,與韓將韓明戰于陽。此人在公仲前。 札記丕烈案:史記無「明」字。索隱曰,韓相國,名侈。考韓子十過有此文,正作「朋」。吳說是矣。

〔三〕 鮑本與,謂山東。

〔四〕 鮑本儆,猶戒。

  楚王〔一〕聞之大恐,召陳軫而告之。陳軫曰:「秦之欲伐我久矣,今又得韓之名都一而具甲〔二〕,秦、韓并兵南鄉,此秦所以廟祠而求也。今已得之矣,楚國必伐矣〔三〕。王聽臣,為之儆四境之內選師,言救韓,令戰車滿道路;發信臣,多其車,重其幣,使信王之救己也。縱韓為不能聽我〔四〕,韓必德王也〔五〕,必不為鴈行以來。是秦、韓不和,兵雖至,楚國不大病矣。為能聽我絕和於秦,秦必大怒,以厚怨於韓。韓得楚救,必輕秦。輕秦,其應秦必不敬。是我困〔六〕秦、韓之兵,而免楚國之患也。」

〔一〕 鮑本懷。

〔二〕 鮑本以一都之賦為兵備。

〔三〕 鮑本「伐」下無「矣」字。○ 補曰:一本「伐矣」。 札記丕烈案:史記有。

〔四〕 鮑本「救己」下無「也縱」二字。○ 使其或不能從我以與秦戰。補曰:一本「救己也縱韓」。札記丕烈案:今史記有「也縱」二字。以索隱考之,其本亦無「縱」字。

〔五〕 鮑本「必」作「之」。○ 恩救我。補曰:一本「韓必德王」。此以上,姚同,文勝。 札記丕烈案:史記作「必」。考索隱,其本是「之」字。

〔六〕 鮑本「困」作「因」。○ 札記丕烈案:史記作「因」。

  楚王大說,乃儆四境之內選師,言救韓,發信臣,多其車,重其幣〔一〕。謂韓王曰:「弊邑雖小,已悉起之矣。願大國遂肆意於秦,弊邑將以楚殉〔二〕韓。」

〔一〕 鮑本「多其車,重其幣」作「多車幣」。○ 補曰:一本復作「多其車,重其幣」。 札記丕烈案:史記有「其」字及「重其」二字。

〔二〕 鮑本殉,言以死從之。

  韓王大說,乃止公仲。公仲曰:「不可,夫以實告〔一〕我者,秦也;以虛名救我者,楚也。恃楚之虛名,輕絕強秦之敵,必為天下笑矣。且楚、韓非兄弟之國也,又非素約而謀伐秦矣〔二〕。秦欲伐楚,楚因〔三〕以起師言救韓,此必陳軫之謀也。且王以〔四〕使人報於秦矣,今弗行,是欺秦也。夫輕強秦之禍,而信楚之謀臣,王必悔之矣。」韓王弗聽,遂絕和於秦。秦果大怒,興師與韓氏戰於岸門〔五〕,楚救不至,韓氏大敗。

〔一〕 姚本一作「困」。

〔二〕 姚本劉作「也」。札記吳補一本「矣」作「也」。丕烈案:史記作「也」。

〔三〕 鮑本無「因」字。○札記丕烈案:史記作「已有伐形,因發兵」。此當有誤。

〔四〕 鮑本「以」作「已」。○札記丕烈案:史記作「已」。

〔五〕 鮑本後志,潁陰有岸亭。事在十九年,此要終言之也。補曰:徐廣云,岸門即岸亭。正義引括地志云,在許州長社縣西北。又韓世家,太子倉入質於秦,以和魏。年表又書秦走犀首岸門。蓋救韓而敗也。

  韓氏之兵非削弱也,民非蒙愚也,兵為秦禽,智為楚笑,過聽於陳軫,失計於韓明〔一〕也。〔二〕

〔一〕 鮑本「明」作「朋」○ 補曰:「朋」。

〔二〕 鮑本記十六年有。彪謂:二子皆億中之材也,宣惠訹於其言,惑於重幣,雖有公仲之謀,固難以入。至於非兄弟,非素約,而以虛名救我,此言豈不明著矣乎!如之何弗聽也?正曰:鮑嘗謂陳軫少捭闔風氣,故此以億中稱之,此策非捭闔而何?

   顏率見公仲

  顏率見公仲,公仲不見。頻率謂公仲之謁者曰:「公仲必以率為陽〔一〕也,故不見率也。公仲好內〔二〕,率曰好士;仲〔三〕嗇於財,率曰散施;公仲無行,率曰好義〔四〕。自今以來,率且正言之而已矣。」公仲之謁者以告公仲,公仲遽起而見之。〔五〕

〔一〕 姚本劉作「傷」。 鮑本「陽」,「佯」同,不實也。補曰:一本「陽」作「傷」。

〔二〕 鮑本齊世家注,內,婦官也。

〔三〕 鮑本「仲」上有「公」字。○

〔四〕 鮑本所謂不實。

〔五〕 鮑本彪謂:顏率此言,可行公仲而已。誠有是人,雖陽言何益於德?苟無是也,正言之,吾何懼。以是知公仲非躬行者也。

   韓公仲謂向壽〔校一〕

    〔校一〕鮑本此篇與《秦圍宜陽》連篇。

  韓〔一〕公仲謂向壽曰:「禽〔二〕困覆車。公破韓,辱公仲,公仲收國復事秦,自以為必可以封〔三〕。今公與楚解〔四〕,中封小令尹以桂陽〔五〕。秦、楚合,復攻韓,韓必亡。公仲躬率其私徒以鬥於秦〔六〕,願公之熟計之也。」向壽曰:「吾合秦、楚,非以當韓也,子為我謁之。」

〔一〕 鮑本「韓」作「為」。○ 正曰:一本章首「韓公仲」。據史,韓公仲使蘇代謂向壽。此章首及「仲」字下,或有缺文。當云:「蘇代為」,或云「使蘇代」。 札記丕烈案:吳說未是,此不誤。實使蘇代,而策文但云「韓公仲謂」者,省也。

〔二〕 鮑本禽,所獲獸也,能覆獵者之車,不可忽。正曰:逐獸困急,猶能奔觸傾覆人車。

〔三〕 鮑本正曰:史注,公仲自以為必可得秦封。

〔四〕 鮑本解,言復好。補曰:見下。

〔五〕 鮑本中,言使楚自封之國中。桂陽,荊州郡。補曰:史與楚辭,楚地。索隱云,秦地名,近韓。「桂」,史作「杜」。索隱云,又封楚之小令尹以杜陽。杜陽,秦地。今以封楚令尹,是相合也。今按策文「中」字,恐是「曰」字訛。

〔六〕 鮑本謂且賊壽於秦。

  公仲曰:「秦、韓之交可合也。」對曰:「願有復〔一〕於公。諺曰:『貴其所以貴者貴〔二〕。』今王之愛習公也,不如公孫郝;〔三〕其知能公也,不如甘茂。今二人者,皆不得親於事矣,而公獨與王主斷於國者,彼有以失之也。公孫郝黨於韓,而甘戊〔四〕黨於魏,故王不信也。今秦、楚爭強,而公黨於楚,是與公孫郝、甘茂〔五〕同道也。公何以異之?人皆言楚之多〔六〕變也,而公必之,是自為貴也〔七〕。公不如與王謀其變也。善韓以備之,若此,則無禍矣。韓氏先以國從公孫郝,而後委國於甘茂,是韓,公之讎也〔八〕。今公言善韓以備楚〔九〕,是外舉不辟讎也。」

〔一〕 鮑本復,重言之。

〔二〕 鮑本所以貴,人所同貴。正曰:所以得貴也。

〔三〕 鮑本原作「赫」,下同。補曰:一本作「郝」,史作「奭」,說見秦策。

〔四〕 鮑本「戊」作「茂」。○ 札記今本「戊」作「茂」。

〔五〕 札記今本誤作「甘茂、公孫郝」。

〔六〕 姚本劉作「多」,舊作「若」。

〔七〕 鮑本非貴所同貴。

〔八〕 鮑本言以韓為讎。

〔九〕 鮑本「備」作「待」。○ 補曰:一本「今公善韓以備楚」。 札記丕烈案:史記作「備」,有「言」字。

  向壽曰:「吾甚欲韓合。」對曰:「甘茂許公仲以武遂,反宜陽之民〔一〕,今公徒〔二〕令〔三〕收之,甚難。」向子曰:「然則柰何?武遂終不可得已〔四〕。」對曰:「公何不以秦為韓求穎川於楚,此乃韓之寄地也〔五〕。公求而得之,是令行於楚而以其地德韓也。公求而弗得,是韓、楚之怨不解,而交走〔六〕秦也。秦、楚爭強,而公過楚以攻韓〔七〕,此利於秦。」向子曰:「奈何?」對曰:「此善事也。甘茂欲以魏取齊,公孫郝欲以韓取齊,今公取宜陽以為功〔八〕,收楚、韓以安之〔九〕,而誅齊、魏之罪〔一○〕,是以〔一一〕公孫郝、甘茂之〔一二〕無事也。」〔一三〕

〔一〕 鮑本補曰:取其地而還其民也。

〔二〕 鮑本徒,言無地與之。

〔三〕 鮑本「徒」下無「令」字。○ 札記丕烈案:史記無。

〔四〕 鮑本與韓地,宜以其所得於韓,若武遂者可也。茂已許之已,無以易之也。

〔五〕 鮑本此本韓地,楚取之,故云。

〔六〕 鮑本補曰:走音奏。

〔七〕 鮑本過,謂以攻韓為楚罪。補曰:姚本「收韓」,史同。札記丕烈案:此當是鮑本作「收」而誤互。

〔八〕 鮑本宜陽,蓋壽議攻,而甘茂攻之。

〔九〕 鮑本使楚歸潁川,則楚、韓講,故曰安。

〔一○〕鮑本誅,猶求也。求其過失,以為郝、茂之罪。正曰:誅,責也。正義云,公孫奭、甘茂皆欲以秦挾韓、魏而取齊,今向壽取宜陽以為功,收楚、韓以事秦,而責齊、魏之罪。

〔一一〕鮑本衍「以」字。

〔一二〕鮑本衍「之」字。 札記鮑衍「以」字、「之」字。丕烈案:史記有「以」字,無「之」字。

〔一三〕鮑本言其失權。正曰:正義云,二子不得合韓、魏以伐齊也。補曰:按史甘茂傳,秦拔宜陽,韓與秦平,向壽為秦守宜陽,將伐韓,公仲使蘇代謂壽云云,甘茂竟言昭王以武遂歸韓,由是壽、奭怨讒茂。

   或謂公仲曰聽者聽國

  或〔一〕謂公仲曰:「聽者聽國〔二〕,非必聽實〔三〕也。故先王聽諺言於市,願公之聽臣言也。公求中立於秦〔四〕,而弗能得也,善公孫郝以難甘茂,勸〔五〕齊兵以勸止魏〔六〕,楚、趙皆公之讎也〔七〕。臣恐國之以此為患也,願公之復求中立於秦也。」

〔一〕 姚本錢有「或」字。

〔二〕 鮑本謂聽於眾。

〔三〕 鮑本實,謂見事。

〔四〕 鮑本立,謂立於齊、魏之間,此章實右魏。

〔五〕 鮑本「勸」作「歡」。○

〔六〕 鮑本郝善齊,故善郝則喜於齊之攻魏;茂善魏,故難茂則可以止魏之攻齊。勸,言茂欲為之。補曰:一本「勸齊兵」。

〔七〕 鮑本詳此,則公仲與齊者也。二國不善齊,故讎公仲。

  公仲曰:「奈何?」對曰:「秦王〔一〕以公孫郝〔二〕為黨於公而弗之聽,甘茂不善於公而弗為公言,公何不因行願〔三〕以與秦王語?行願之為秦王臣也公〔四〕,臣請為公謂秦王曰〔五〕:『齊、魏合與離,於秦孰利?齊、魏別與合〔六〕,於秦孰強?』秦王必曰:『齊、魏離,則秦重;合,則秦輕。齊、魏別,則秦強;合,則秦弱。』臣即曰:『今王聽公孫郝以韓、秦之兵應齊而攻魏,魏不敢戰,歸地而合於齊,是秦輕也,臣以公孫郝為不忠。今王聽甘茂,以韓、秦之兵據魏而攻齊,齊不敢戰,不〔七〕求割地而合於魏,是秦輕也,臣以甘茂為不忠。故王〔八〕不如令韓中立以攻齊,齊王〔九〕言救魏以勁之〔一○〕,齊、魏不能相聽〔一一〕,久離兵史〔一二〕。王欲〔一三〕,則信公孫郝於齊,為韓取南陽,易穀川〔一四〕以歸,此惠王之願也。王欲,則信甘茂於魏,以韓、秦之兵據魏以]〔一五〕齊,此武王之願也。臣以為令韓以〔一六〕中立以勁〔一七〕齊,最秦之大急也。公孫郝黨於齊而不肯言,甘茂薄〔一八〕而不敢謁也,此二人,王之大患也。願王之熟計之也。』」

〔一〕 鮑本補曰:秦王當是昭,下文言惠、武。

〔二〕 鮑本「郝」作「赫」,又改為「郝」。○

〔三〕 鮑本行願,人姓名。

〔四〕 鮑本無私,秦王信之,故可因。

〔五〕 鮑本補曰:請行願為公仲言於秦王。

〔六〕 鮑本離以交言,別以兵言。正曰:合離、別合,反復言之。

〔七〕 鮑本「不」作「亦」。○ 補曰:疑衍。或「求」本「亦」字。 札記今本「不」作「亦」,乃誤涉鮑也。丕烈案:吳說亦未是,此不誤。言齊不求魏割地也。蒙上句為文。

〔八〕 鮑本無「王」字。○

〔九〕 鮑本「王」上衍「齊」字。○ 補曰:疑衍。

〔一○〕鮑本齊時先以伐魏,故令秦王聲言救魏,以勁韓之攻齊。

〔一一〕鮑本秦救魏,則魏不憚齊,亦不合於齊。

〔一二〕鮑本「久」作「必」,「史」作「交」。○ 補曰:字誤,未詳。 札記今本「久」作「必」,「史」作「交」,乃誤涉鮑也。

〔一三〕鮑本欲,言或欲此或欲彼。

〔一四〕鮑本穀水。出澠池。

〔一五〕姚本曾一作「欲」,一作「郤」。 鮑本「]」作「拒」。○

〔一六〕姚本劉無「以」字。

〔一七〕鮑本「勁」作「攻」。○ 補曰:恐當作「攻」,從上文。

〔一八〕鮑本茂,羈旅之臣,故言「薄」。此欲攻齊,故其辭與茂。正曰:「薄」,即上文「不善於公」。「薄」下或有缺字。

   韓公仲相〔校一〕

    〔校一〕此篇鮑本在《楚策》。

  韓公仲相〔一〕。齊、楚之交善秦。秦〔二〕、魏遇,且以善齊而絕齊乎楚。王〔三〕使景鯉之秦,鯉與於秦、魏之遇〔四〕。楚王怒景鯉,恐齊以楚遇〔五〕為有陰於秦、魏也〔六〕,且罪景鯉。

〔一〕 鮑本衍「韓公仲相」四字,章內初不涉韓也。補曰:此四字必錯簡。

〔二〕 鮑本「秦」下補「與」字,無上「秦」字。○

〔三〕 鮑本「王」上補「楚」字。○

〔四〕 鮑本於其遇時與焉。秦策有。其事在惠九年後,懷王初也。

〔五〕 鮑本補曰:楚謂鯉。

〔六〕 鮑本恐齊以此謂楚有私於二國。

  為謂楚王曰:「臣賀鯉之與於遇也。秦、魏之遇也,將以合齊、秦而絕齊〔一〕於楚也。今鯉與於遇,齊無以信魏之合己於秦而攻於楚也〔二〕,齊又畏楚之有陰於秦、魏也,必重楚。故鯉之與於遇,王之大資也。今鯉不與於遇,魏之絕齊於楚明〔三〕矣。齊、楚〔四〕信之,必輕王,故王不如無罪景鯉,以視齊於有秦、魏〔五〕,齊必重楚,而且疑〔六〕秦、魏於齊。」王曰:「諾。」因不罪而益其列〔七〕。〔八〕

〔一〕 姚本劉作「和」。

〔二〕 鮑本將絕齊於楚,而楚使與焉,故齊疑之。

〔三〕 鮑本「明」上有「信」字。○

〔四〕 鮑本衍「楚」字。補曰:疑衍。

〔五〕 鮑本視,示同。示齊以楚有二國。

〔六〕 鮑本疑,楚使之疑。

〔七〕 鮑本列,亦次也。下衍「王曰向也」止「孰便也」凡九十字。原在韓策。

〔八〕 鮑本補曰:「與魏」之「與」、「為有」之「為」如字。

   王曰向也子曰天下無道〔校一〕

    〔校一〕鮑本此篇與《韓公仲相》連篇,且一并移入《楚策》。姚本則與《韓公仲相》分為兩篇,均在《韓策》。據文義,從姚本仍分兩篇,歸《韓策》。又鮑本在上篇《韓公仲相》「因不罪而益其列」句注中云,「下衍『王曰向也』止『熟便也』凡九十字」,今鮑本實有九十七字。《王曰向也子曰天下無道》篇中吳氏正曰又云,「姚本凡九十七字」,今姚本實有九十八字。鮑本「若越趙魏而鬥兵於燕」,姚本作「若夫越趙魏而鬥兵于燕」,姚本比鮑本多一「夫」字。

  王曰:「向也子曰『天下無道』,今也子曰『乃且攻燕』者,何也?」對曰:「今謂馬多力則有矣,若曰勝千鈞則不然者,何也?夫千鈞,非馬之任也。今謂楚強大則有矣,若夫越趙、魏而鬥兵於燕,則豈楚之任也哉?且非楚之任,而楚為之,是弊楚也。強楚、弊楚,其於王孰便也?」〔一〕

〔一〕 鮑本正曰:姚本凡九十七字,在韓策自為一章,乃楚策虞卿謂春申之文脫簡誤衍,略有不同。鮑於韓策既刪去,全不見其文,而於此復不明言在楚策後章。 札記丕烈案:下文「觀鞅謂春申曰」云云,吳氏補曰,今詳其文,當屬楚,其說是也。當是自此策文「王曰向也」以下連「或謂魏王」云云,皆本在楚策尾,誤錯入韓策中也。

   或謂魏王王儆彊之內〔校一〕

    〔校一〕此篇鮑本在《魏策》。

  或謂魏王:「王儆〔一〕四彊之內〔二〕,其從於王者〔三〕,十日之內,備不具者死。王因取其游〔四〕之舟上擊〔五〕之〔六〕。臣為王之楚,王胥臣〔七〕反,乃行〔八〕。」春申君聞之,謂使者〔九〕曰:「子為我反,無見王矣〔一○〕。十日之內,數萬之眾,今涉魏境。」秦使聞之,以告秦王〔一一〕。秦王謂魏王〔一二〕曰:「大國有意,必來以是而足矣。」〔一三〕

〔一〕 姚本錢無「儆」字。鮑本「儆」作「警」。○

〔二〕 鮑本「彊」作「疆」。○ 將出兵,先令以警之。

〔三〕 鮑本凡兵械當從者。

〔四〕 鮑本旄旗之旒。

〔五〕 鮑本「擊」作「繫」。○

〔六〕 鮑本之,猶於也。亦以楚攻秦。

〔七〕 鮑本「胥」作「咠」,「臣」下補「之」字。○補曰:一本作「●」。

〔八〕 鮑本行兵。

〔九〕 鮑本即此說者。

〔一○〕鮑本欲其亟反,不必見考烈。

〔一一〕鮑本莊襄。

〔一二〕札記今本下「王」字誤「主」。

〔一三〕鮑本秦恐楚、魏合,故言魏兵自足,不待楚也。今詳春申在時,魏歲受秦兵,此三十年,無忌率五國攻秦,可當此語。此及下二章元在韓策,正曰:事證未明。

   觀鞅謂春申〔校一〕

    〔校一〕此篇鮑本在《魏策》。

  觀〔一〕鞅〔二〕謂春申曰:「人皆以楚為強,而君用之弱〔三〕,其於鞅也不然。先君者〔四〕,二十餘年未嘗見攻。今秦欲踰兵於澠〔五〕隘之塞〔六〕,不使〔七〕;假道兩周倍韓以攻楚〔八〕,不可。今則不然,魏且旦暮亡矣,不能愛其許、鄢陵與梧〔九〕,割以予秦,去〔一○〕百六十里〔一一〕。臣之所見者,秦、楚鬥之日也〔一二〕已。」〔一三〕

〔一〕 姚本一作「魏」。

〔二〕 鮑本「觀」作「魏」。○ 魏人,為魏說。正曰:一本「觀鞅」。史作「觀津人朱英」,見楚策。 史,楚考烈王二十二年,諸侯合從西伐秦,楚王為從長,春申君用事。至函谷關,秦出兵攻,諸侯兵皆敗走。考烈王以咎春申君,以此益疏。客有云云。於是去陳,徙壽春。札記丕烈案:觀,觀津也,「鞅」即「英」字,作「魏」者訛。鮑從之,誤甚。

〔三〕 鮑本「弱」下有「也」字。○ 札記史記無。

〔四〕 鮑本先春申用事之人。

〔五〕 鮑本「澠」作「鄳」。○ 補曰:「澠」即「鄳」。 札記丕烈案:史記作「黽」。

〔六〕 鮑本魏記所謂冥阨。註,楚險塞,或以為江夏郢縣。補曰:詳見楚策註。

〔七〕 鮑本補曰:史作「便」,是。「不便」句絕。下與「不可」對文。

〔八〕 鮑本倍音背。此昔者所以未嘗見攻。

〔九〕 鮑本梧屬楚國,此時為魏。正曰:漢侯國。梧屬彭城,與許、鄢陵不相接。左傳襄十年「晉師城梧及制」,杜註,皆鄭舊地。制即虎牢,梧必相近。此時鄭為韓。按史云,不能愛許、鄢陵,其許魏割以予秦,秦兵去陳百六十里。以此參較,則策有缺誤。徐廣云,陳在許東南,蓋此時楚徙都陳也。 札記丕烈案:策文與史記當皆有誤。

〔一○〕鮑本「去」上補「相」字。○

〔一一〕鮑本言秦伐楚之近,不須假道。

〔一二〕鮑本「也」作「近」。○ 正曰:史作「秦、楚之日鬥也」。此策「鬥」字殽次在「之日」上。

〔一三〕鮑本補曰:原在韓策。今詳其文,當屬楚。

   公仲數不信於諸侯

  公仲數不信於諸侯,諸侯〔一〕錮之〔二〕。南委國於楚〔三〕,楚王〔四〕弗聽。蘇代為〔五〕楚王曰:「不若聽而備於其反也。〔六〕明〔七〕之反也,常仗〔八〕趙而畔楚〔九〕,仗齊而畔秦。今四國錮之,而無所入矣,亦甚患之〔一○〕。此方其為尾生之時也。」〔一一〕

〔一〕 鮑本「諸侯」二字不重。○ 補曰:一本復有此二字。

〔二〕 鮑本不行其說。

〔三〕 鮑本以國事聽之。

〔四〕 鮑本懷。

〔五〕 姚本劉添謂字。 鮑本「為」下有「謂」字。○

〔六〕 鮑本反,亦謂不信。

〔七〕 鮑本「明」作「朋」。○

〔八〕 鮑本「仗」作「杖」。○ 下同。補曰:仗,倚也,字與「杖」通。

〔九〕 札記今本「楚」下衍「楚」字。

〔一○〕鮑本公仲甚患。

〔一一〕鮑本言公仲自患其反之不利,故欲為信。尾生,再見燕策蘇代言,名高。蓋論語「微生」。汎論訓亦云。補曰:莊子,「尾生與女子期於梁下,水至不去,抱梁柱而死」。與燕策所載同。一本「微生」。釋文引高誘註,魯人。今註本無。或謂即論語「微生」。古今人表作「尾生高」。